伴隨火之操作而來的是火之保存,前面已經提到北京人已懂得如何保存火種。人們發現,想要獲得一個穩定的光源,僅靠篝火是不行的,必須有個種便于攜帶、且能防風的、并納于器皿的設置。于是“賦予火以空間”這一功利意向,已設入了原始人的遺傳密碼中。
如果以純功利用途的角度來看,那在170萬年前的第一堆篝火,便是我們初民的第一盞人工光源——“燈”了。然而借助器皿加燃料來用火照明,當始于絲織業從農業、畜牧業中的分離。故有人戲說:燈的發明者乃是一名婦女,且她在眾姐妹中最勤勞,到晚間也不輟勞作,她又最體貼人,為了不擾攪同拌的睡眠,她必然要想到把火集束于一點。當然這種假說是毫無根據、不可考證的。然而,為了防風,為了便于移挪,而給火一定的空間,必定是燈產生的功利誘因了。這里有一個考古發掘的遺跡值得我們認真地回味:1987年和1988年,在寧夏的海源石器時代遺址中,發現了8座窯洞式的房址。在其中一個房址的門洞兩側、居室和套室內,在高出居住面5~130厘米之間的窯壁上,共有50處火苗狀燒土,其中有26處密集分布的居室西壁上,燒土下端居中有一個圓形小孔,小孔內周壁呈灰色,考古學家們經過認真研究推考認為這些小孔可稱為燈孔,向燈孔內插入油松枝條,即可照明,這很可能是原始人最初有意識為了照明而留下痕跡,類似壁燈的功用,這種燈孔照示燈的鼻祖的初始形態。
火的空間化——燈的產生,昭示著人類新運動的到來。這是技術理性的時代。在這個時期,各生產部門都發生著革命性的變革:弓箭的發、鐵器的使用、水稻的發明,人在“人化”自然的進程中,達到了一個高峰。燈,以空間的形式將火固著、延長于時間的序列;使火器具化于先民的生活秩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傳說周穆王“設常生之燈可以自照”,“又列番膏之燭”和有“鳳腦之燈”。對這種傳說,我們無法加以證實,近來有人推測,我國古代燈具的發明甚早,現陳列在中國歷史博物館原始社會部分中的那件浙江吳興丘城出土的陶,是一盞迄今發現最早的陶燈,但這種推測難以確認。我們認為,我國最早的燈,可能同陶豆這樣的盛食器皿分不開。火的空間化、器具化,進一步使火內化為人自身的技能,這在客觀上標示了人類對火這一自然力的崇敬、依賴的懈馳與怠慢,人們的注意力由以從火轉移到把火固著、圍罩的窨外形上來。火的物質型象逐漸消隱下去,代之以容納火的外形的精神形象,人類從火的功利階段邁入了審美階段。在功利誘因下源起的燈文化從其一開始便具備了反功利的氣質。
逐漸地,人們并不滿足于只是關心如何設計罩火器皿的外形,而開始關心起器皿的質料、題材、內容所象征的意義。人類思考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燈成為人類意愿的載體,成為傳達人類隱秘情感的外化形式——這是意義的階段。于是,罩火器具成為人的審美意向和情感欲愿施展、釋放的一個場所,人類設置了空間,使光的外在自由受到局限;同時,又正是這空間,使光的內在自由得到凝煉與升華,這是遠遠超越了空間本身,空間對空間的超越,使燈,在時間的座標系中獲得了永恒的美之理念與想象之維度。
燈,承載著人類的光明、求索之夢替人類把心聲傳揚、講訴。燈,籍借著母性的、唯美的喉音替人類把光明和溫暖作溫柔的召喚。燈的空間化、器具化,使火之意象更為深刻,更為神圣了。
我國究竟何時開始使用燈來照明?從戰國的文獻記載和出土實物表明:我國至遲在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和使用了燈。《楚辭。招魂》有云:“蘭膏明燭,華鐙錯些。”“鐙”通“登”,這說明戰國時已有了“燈”。“鐙”字由“金”和“登”組成,因此,我們可以說,從戰國時起,燈就成了人們日常生活用具中不可或缺的照明工具。戰國時期的燈以青銅質料為主,另有少量陶燈。這標示著人類利用自然已達到的相當高的水平。